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赔偿10倍价款!串串店用“老油”被罚158.6万 主犯获刑5年被罚23万[20P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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赔偿10倍价款!串串店用“老油”被罚158.6万 主犯获刑5年被罚23万[20P]
9月23日,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雅安市汉源县法院获悉,该院日前公开宣判一起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案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,判处李某涛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23万元;判处李某贵、李某林、徐某莎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二个月,此三人均宣告缓刑,并处罚金共10万元;判决四被告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,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;追缴四被告人违法所得并没收无标签火锅底料25袋;判令该串串香店支付赔偿金158.6万元。
法院审理查明,2016年9月起,被告人李某涛作为工商登记经营者在汉源县九襄镇经营串串香店。2020年7月起,李某涛将顾客食用后的火锅锅底倒入不锈钢桶沉淀,再将浮在上层的火锅油回收,通过洗油、熬制的方式炼制“老油”,在“老油”炼制过程中再加入部分新油混合,待冷却后再用塑封机、透明塑料袋将炼制的混合“老油”重新塑封包装,并售卖给顾客食用,从中非法牟取利益。
在回收炼制“老油”的过程中,被告人李某贵多次协助李某涛回收废弃火锅底油、搬运“老油”并进行分包装,还购买用于包装“老油”的塑料袋;被告人李某林多次协助李某涛搬运“老油”并进行分包装;被告人徐某莎帮助李某涛在网上购买塑封机及用于包装“老油”的塑料袋并多次对“老油”进行分包装。
经四川华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:李某涛经营的该店在2020年7月至2022年3月9日期间通过回收废弃火锅油熬制“老油”制作锅底进行销售,非法获利共计15.6万元。2022年3月9日后,被告人李某贵、李某林、徐某莎将未被查到的100余包炼制“老油”锅底继续销售给顾客食用,至少获利0.26万元。
被告人李某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;被告人李某贵、李某林、徐某莎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,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。案发后,李某涛等四被告人共同退缴全部违法所得15.86万元。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李某涛、李某贵、李某林、徐某莎相互伙同,利用串串香店回收顾客食用后废弃火锅油熬制“老油”制作火锅底料提供给消费者食用,销售金额15.86万元,生产、销售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,属于“有其他严重情节”,其行为构成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。共同犯罪中,李某涛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;李某贵、李某林、徐某莎起次要或辅助作用,系从犯;李某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是坦白,积极退缴违法所得,对其从轻处罚。李某贵、李某林、徐某莎具有自首、从犯情节,积极退缴违法所得,且自愿认罪认罚,对李某贵等三人减轻处罚,对三人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,故可适用缓刑;串串香店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及不特定人群的健康权,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法官提醒:食用回收的火锅底油加工制作的“老油”严重危害人体健康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规定,禁止生产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,本案被告人李某涛作为店铺经营者制作并销售老油,李某贵、李某林、徐某莎帮助李某涛制作并销售,不仅四人要承担刑事责任,还被终身禁止不得从事食品生产、经营管理及相关工作,同时串串店还要支付生产、销售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58.6万元。
在此提醒广大食品生产、销售的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,保证食品安全是每一个食品行业从业者应尽的义务,食品行业从业者应当强化诚信经营意识,勿让小本生意变成赔本生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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